计税依据的审核
大部分应税凭证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1. 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签订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适用税率0.3‰。
【提示】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2. 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原材料不计税,以加工费和辅料金额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3.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应以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算应纳印花税。
4. 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
5. 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
6. 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技术开发合同中的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提示】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7. 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
8. 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提示】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税贴花。其他营业账簿,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9. 权利、许可证照,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每件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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