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总额
(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必须居民企业
投资方必须是居民企业,被投资方也必须是居民企业。
2.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1)非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即可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也可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解释】被投资对象为居民企业,包括新设立和现存的居民企业都适用。
3.具体政策: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不超过5年,含5年,未对最低年限限制;
(2)分期均匀计入:强调平均计入。
(3)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4.投资提前收回或转让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
(1)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2)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五)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所得税问题
1.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转让所得=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按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2.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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