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三章消费税法
【知识点】纳税义务人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所谓的“在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消费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生产(含视为生产行为)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自产销售 |
自产自用 | |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
零售超豪华小汽车、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 |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
【理解性把握】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1)双层征收;
(2)在征税广度、纳税环节、计税依据、与价格的关系、收入归属等方面,增值税与消费税有着明显不同。
差异方面 | 增值税 | 消费税 |
征税范围 |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发生应税行为 |
对货物中的应税消费品征收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超豪华小汽车(教材未收录)] (5)批发应税消费品(卷烟) |
纳税环节 | 多环节征收,同一货物在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多环节征收 | 纳税环节相对单一:除卷烟和超豪华小汽车(教材未收录)这两类消费品存在消费税的双环节课征外,其他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生产、批发、进口环节不缴纳消费税;其他在进口环节、生产环节(出厂环节,特殊为移送环节)、委托加工环节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之后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 |
计税依据 | 计税依据具有单一性,只有从价定率计税 | 计税依据具有多样性,包括从价定率计税、从量定额计税、复合计税 |
与价格的关系 |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 |
税收收入的归属 | 进口环节海关征收的增值税的全部属于中央;其他环节税务机关征收的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地方共享 | 消费税收入属于中央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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