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考试网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税法考试辅导 >> 文章内容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房产税法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月15日]  【

  房产税法

  一、房产税法税率、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解释】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税收优惠

  减免税基本规定(结合计算题目)

  (一)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解释】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3.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三、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用途变化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二)纳税期限——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

  (三)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1 2 3
责编:jiaojiao95
  • 会计考试
  • 建筑工程
  • 职业资格
  • 医药考试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