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购进农产品: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买价×13%
烟叶进项税=买价×1.1×1.2×13%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5)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纳税人应税行为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 |
基本规定 |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不再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 |
其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及试点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规定抵扣 |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 |
①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简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
②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农产品耗用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的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注意:A:(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1)-(3)项的运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
(5)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B: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3.进项税额的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有两种情形:
(1)以票抵扣的进项税转出:例如购买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万元,计入成本的金额是100万元,这100万元也是计算增值税的依据。所以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直接用100×17%即可。
(2)计算抵扣的进项税转出,包括免税农产品,收购免税农产品计入成本的是收购金额×(1-13%),所以在得知成本的情况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要还原为原来支付的农产品收购金额,即成本/(1-13%),然后再乘以相应扣除率计算进项税转出。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销项税=销售额×税率,或销项税=组价×税率
对于用简易征收方法计算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增值税
1.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
(1)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总的原则:销项税额的确定不得滞后,具体参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2)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界定。
总的原则是: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得提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现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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