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存货的计量
一、存货期末计量原则
1.原则: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2.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可变现净值=估计售价-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
◆当存货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计算其可变现净值,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应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二、可变现净值的计算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
●可变现净值=估计售价-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
◢用该材料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成本;该材料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用该材料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材料的可变现净值=该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3.为执行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
●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持有的同一项存货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
(1)应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不得相互抵消。
(2)有合同部分——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款为基础确定;超出部分——可变现净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
三、存货跌价准备的核算
1.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转回
(1)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应有余额>已提数(计提前余额)—→应予补提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跌价准备应有余额=成本-可变现净值
◢单项计提?还是分类计提或总额计提?
●通常应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跌价准备;
●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分类)计提跌价准备。
(2)转回:存货跌价准备应有余额<已提数(计提前余额)—→应以已提的跌价准备为限转回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转回前提: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
2.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
(1)企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销售——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的同时,应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为: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注意:此时不是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不能冲减“资产减值损失”。
(2)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转出的存货,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并按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3)如果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也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应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上期末该类存货所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上期末该类存货的账面余额×因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转出的存货账面余额
四、存货的盘亏和毁损
●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计量收发差错(损耗)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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