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外贸易经营者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概念
对外贸易经营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如合伙,还可以是个人亦 即自然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首先依法完成设立登记。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或者其委托 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二、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一)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的一般原则
《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货物和技术自由进出口的例外情形(课程中学习)
(三)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的管理制度1.货物进出口自动许可制度
2. 技术进出口备案登记制度
3. 关于技术进口合同的特别规定(课程中学习)
4. 配额和许可证制度
(1) 货物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制度
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出口货照国物,由商务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
(统称“进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按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2) 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我国对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出)口。
三、国际服务贸易
我国对于国际服务贸易不实行统一的备案登记制,而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 别予以管理。
四、对外贸易救济
(一)反倾销措施1.基本概念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 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2. 反倾销调查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 60 日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3. 反倾销措施
(1) 临时反倾销措施。
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它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 保证金、保函或者其它形式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2) 价格承诺。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 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 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3) 反倾销税。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 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 5 年,但经商务部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
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反补贴措施
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 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 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 的威胁或者阻碍。
(三)保障措施
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 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 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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