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乘人之危
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欺诈、胁迫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2.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1)法律效力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②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3)行为效果不同
(4)行使时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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