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一)担保方式的特征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特征。
1.合同的担保方式一般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都是依据当事人的合同而设立,称为约定担保。
(2)留置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设立,无须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称为法定担保。
(3)保证是以保证人的财产和信用为担保的基础,属于人的担保。
(4)抵押、质押、留置,是以一定的财产为担保的基础,属于物的担保。
(5)定金是以一定的金钱为担保的基础,称为金钱担保。
2.反担保
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担保提供担保。这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举例】甲公司和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丙公司为担保人。随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甲公司的房产作出反担保。如果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借款,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甲公司房产的拍卖所得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反担保人是债务人自己。
(1)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2)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3)债务人亲自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保证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1.担保无效的情形
一般担保无效的情形 |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续表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特殊规定 |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特殊规定(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2)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③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④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3)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2/3以上董事通过
股东大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关联人回避权的过半数通过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 |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 合同无效 |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 |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