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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华考点详解:法律基本原理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2月4日]  【

  1.合同法:

  (1)民间借贷合同、买卖合同,结合抵押、保证

  (2)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3)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结合物权法

  2.票据法:汇票的运用

  (1)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善意取得、票据伪造、票据抗辩

  (2)汇票的记载事项、背书、追索

  3.证券法:

  (1)融资(如公司债券、优先股),结合公司法(如股东、上市公司、会议制度)

  (2)并购重组

  4.破产法:申请和受理、破产财产(界定、追回权、取回权、撤销权、抵销权)、破产债权

  【考点1】法律渊源

  渊源:宪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解释、国际条约

  【考点2】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1.主体范围:公民(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分公司)、国家。

  2.★自然人:

  (1)行为能力:看年龄和心智,分为完全、限制(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不满10周岁,完全不能)。

  (2)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注意】以上、以下为大于等于、小于等于;不满为小于;超过(过)为大于。

  【总结】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1)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2)继承:继承普通合伙资质,需要一致同意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继承有限合伙资质,直接可以;(3)不能成为公司的董、监、高;(4)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人;(5)票据上的签章无效;(6)民事行为不一定有效。

  3.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注意1】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成立的日期。

  【注意2】解散的公司,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仍有权利能力。

  4.客体范围:物(货币、电力,不包括活人身体)、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

  【注意】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物权客体特定、债权客体不特定。

  【考点3】法律事实★

事件(客观)

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时间经过

行为(主观)

法律行为(要求行为能力)

合同行为

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

侵权、创作、发明、拾得遗失物、添附、合法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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