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反垄断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8月通过。 2.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我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 |||||||
反垄断法律制度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行为 |
1. 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 掠夺性定价(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 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 独家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 搭售(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 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1. 关键词:第1条是“不公平”,第2-6条是“没有正常理由” 2. 销售鲜活商品,季节性降价,处理积压商品,转产或歇业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 ||||
行为的法律责任 |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不是本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垄断协议) |
横向 |
不同的企业,相同的行业。 1. 固定价格(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 2. 划分市场(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限定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3. 联合抵制(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 不当技术联合(经营者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 |||||
纵向 |
不同的行业 1. 固定转售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的销售价格) 2. 限定转售最低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的销售价格。 | ||||||
豁免 |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 1.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 ||||||
法律责任 |
1.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行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 ||||||
经营者集中 |
包括经营者合并(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经营者控制(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等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 1. 申报标准: 经营有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2. 审查的内容: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3. 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制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性垄断的表现 |
行政性强制交易 |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者、消费者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 |||||
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 |
1.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2. 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 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 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5. 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 6.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 ||||||
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例如,强制要地区、本部门的企业合并,或者通过经营者控制组建企业集团,强制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固定价格、划分市场、联合抵制等)。 | ||||||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
仿冒行为 |
1.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示、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 | |||||
虚假陈述 |
1. 虚假陈述的方式包括在包装、装潢或者广告中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 虚假陈述的主体是经营者,包括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广告经营者。 |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1. 以偷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偷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 第三人明知上述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注意: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特征包括: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 ||||||
诋毁商誉行为 |
1.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正常信息,不属于),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2. 诋毁商誉行为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总之存在主观过错。 | ||||||
商业贿赂行为 |
是否存在“账外暗中”,是区分回扣、折扣和佣金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的标准。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 | ||||||
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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