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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要知识点(2)

来源:考试网  [2017年9月19日]  【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合同

其他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有效合同

无效

胁迫、欺诈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无效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无效

恶意串通

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效

重大误解

可撤销

显失公平

可撤销

  二、代理制度

  (1)狭义的无权代理:

  ①没有代理权;

  ②超越代理权;

  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表见代理:

  ①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②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③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④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3)无合同的效力:

  ①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

  ②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三、诉讼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的种类

  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

  ②短期诉讼时效:1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③长期诉讼时效:4年

  a.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b.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④最长诉讼时效:20年

  (2)诉讼时效的中止

  ①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a.不可抗力

  b.其他障碍

  ②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a.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b.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c.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3)诉讼时效的中断

  ①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a.提起诉讼

  b.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c.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d.其他情形

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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