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效力待定
1.被代理人追认--有效
(1)主动追认;
(2)经相对人催告后1个月内予以追认;
(3)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效
(1)明确拒绝追认;
(2)默示拒绝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催告--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应等待被代理人的回应
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不论是否善意)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4.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提示1】催告权不要求相对人善意;撤销权则只有善意相对人才能享有。
【提示2】本人如欲追认,应在善意相对人撤销合同之前追认;善意相对人如欲撤销合同,也应于本人追认之前撤销。
【提示3】此处的撤销权只须由善意相对人依法通知即可,不必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而在可撤销合同中,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二)表见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
(2)构成要件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
(3)构成要件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
【有理由相信】
①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②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权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4)法律后果:代理行为有效,直接约束被代理人。
2.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竞合
(1)善意相对人:既可以主张其为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①如果主张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行使);
②如果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有效。
(2)被代理人(本人)
①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代理行为无效(即如果善意相对人选择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②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规定,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但该追认的作出应当在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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