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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月21日]  【

  1.期间经过对权利的影响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实体权利 不影响 消灭
起诉权 不影响 不影响
胜诉权 消灭 消灭

  2.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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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 单选题】甲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将一台机器寄存于乙公司。2010年4月1日,机器因乙公司保管不善受损。甲公司于2011年3月1日提取机器时发现机器受损,但考虑到两公司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未要求赔偿。后两公司交恶,甲公司遂于2012年9月1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下列关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4年)

  A.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B.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C.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D.适用4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答案】C

  【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在本题中,甲公司2011年3月1日知道寄存的机器受损,诉讼时效期间自此起算,至2012年3月1日届满;由于期间并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事由发生,故至2012年9月1日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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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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