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各地资讯
当前位置:考试网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辅导 >> 文章内容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担保的范围

来源:考试网  [2016年2月29日]  【

  抵押担保的范围

  1.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物范围

  原则上,抵押物的范围以双方当事人约定为准。以下特殊情况需要特别处理:

  (1)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3)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4)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5)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3.抵押物的物上代位

  (1)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责编:liujianting
  • 会计考试
  • 建筑工程
  • 职业资格
  • 医药考试
  • 外语考试
  • 学历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