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川注协〔2016〕2 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注册会计师法》赋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重要职能,也是保持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和诚信水平的必要措施。根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5〕83号)的规定,现就开展我省注册会计师2016年度年检工作通知如下,望各会计师事务所高度重视,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一、年检对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我省范围内凡2015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含2015年12月31日止省外注册会计师已办理完转会手续,正式转入我省的注册会计师),均属于年检对象。
各事务所务必以2015年12月31日之前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cmispub.cicpa.org.cn/cicpa2_web/goto/nomsg/DNA_XH/default.shtml)的相关信息数据为基础,在参加年检前必须全部更正、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合伙人(股东)信息。务必做到中注协系统数据与年检情况保持一致。
同时要认真更新省注协业务报备系统(http://public.scicpa.org.cn/scicpa/common/login.do)中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信息,包括事务所名称变更、注师增减、转所等,务必做到省注协系统数据与年检情况保持一致。(注:注师新增由事务所自行添加后省注协核实确认)。
二、年检主要内容
(一)注册会计师是否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三)注册会计师是否执行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是否履行会员义务。
三、年检需提交的资料
请各事务所认真填报年检信息,在完成相关工作的基础上,按本通知规定时间向省注协提交检查所需材料。具体包括:
(一)事务所开展年检工作专题报告及附件1-3,以压缩包形式发送电子版至邮箱sczc321@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年检-××事务所”)。附件4单独发送至邮箱scicpadj@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事务所党建情况统计表”
(二)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三)会费缴纳凭据。
(四)注册会计师社保参保证明原件(经由社保局盖章的社保缴费明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及复印件。
(五)2015年新设立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前述资料基础上增加报送单位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合同、2015年度全部工资清单、签字出具的业务报告或参与执行业务的工作底稿复印件2份(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四、年检程序及检查时间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将签署审核意见的资料,按流程先后报送省注协注册部、考试培训部、监管部、财务部、党办逐项核实注册会计师信息、完成后续教育、会费缴纳与财务报表报送等情况,经以上部门签字确认后将全部检查资料报送注册部。
(二)对2015年年检合格后,注册会计师由于受刑事处罚、死亡、转非执业等原因不参加本次检查的,请在《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中填列。
(三)本次年检资料报送时间自2016年1月25日至3月18日止。
(四)资料报送阶段结束后,省注协将安排对部分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为避免事务所办理年检过于集中的情况,我会仍根据事务所编号分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五)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省注协将按照行业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公开透明、强化监督
为确保年检工作程序和结果公开透明,省注协将在年检工作结束后,在协会网站上公告检查结果,并设立举报受理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不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人员,省注协将及时撤销或注销。
六、其他事项
(一)为了保证此次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年检期间暂停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新设事务所及事务所合并除外),以及执业、非执业会员申请入会手续。
(二)省注协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8-85315722、85313676;
电子邮箱:sczc321@163.com;
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北巷4号10楼注册部;
邮政编码:610041
附件: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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