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综合题
1.某日化企业(地处市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
(1)与甲企业(地处县城)签订加工合同,为甲企业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甲企业提供的原材料成本20万元,加工完工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及代垫辅助材料价款共计8万元、增值税1.28万元。
(2)进口一批高档化妆品作原材料,支付货价60万元、购货佣金3万元,支付进口高档化妆品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及保险费用共计9万元,支付包装劳务费1万元,关税税率为20%;支付海关监管区至企业仓库运费1.1万元(不含税),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领用进口高档化妆品的80%用于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
(3)将普通护肤品和高档化妆品组成成套化妆品销售,某大型商场一次购买240套,该日化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8万元,其中包括普通护肤品18万元,高档化妆品30万元。
(4)销售其他高档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
(5)将成本为1.4万元的新研制的高档化妆品赠送给消费者使用,当月无同类高档化妆品销售价格。
(其他相关资料: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高档化妆品的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2018年12月该企业受托加工高档化妆品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2018年12月该企业进口高档化妆品应纳的进口环节税金;
(3)2018年12月该企业国内销售环节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4)2018年12月该企业国内销售环节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及解析】
(1)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0+8)/(1-15%)×15%=4.94(万元)
(2)应纳进口关税=(60+9+1)×20%=14(万元)
组成计税价格=(60+9+1)×(1+20%)/(1-15%)=98.82(万元)
应纳进口环节增值税=98.82×16%=15.81(万元)
应纳进口环节消费税=98.82×15%=14.82(万元)
2018年12月该企业进口高档化妆品应缴纳进口环节税金合计=14+15.81+14.82=44.63(万元)
(3)销项税额=1.28+[48+150+1.4×(1+5%)/(1-15%)]×16%=33.24(万元)
进项税额=1.1×10%+15.81=15.92(万元)
2018年12月该企业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33.24-15.92=17.32(万元)
(4)2018年12月该企业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48+150+1.4×(1+5%)/(1-15%)]×15%-14.82×80%=18.10(万元)。
【知识点】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2.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甲类卷烟和雪茄烟,2018年10月,生产经营如下:
(1)从烟农手中购进烟叶,支付买价30000元,并且按照规定支付了3000元的价外补贴,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的20%缴纳了烟叶税。将其运往丙企业委托加工成烟丝,支付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税运费1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丙企业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10000元,增值税1600元,该批烟丝已经验收入库,但本月尚未领用生产,丙企业无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
(2)从乙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已税烟丝,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
(3)进口一批烟丝,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30000元,缴纳进口环节相关税金后,海关放行,并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该批烟丝已经验收入库,但本月尚未领用生产。
(4)领用从乙企业购进烟丝的60%用于继续生产甲类卷烟,销售甲类卷烟3箱,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20000元;领用从乙企业购进烟丝的10%用于继续生产雪茄烟,销售雪茄烟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70000元。
(5)本月因管理不善导致上月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的烟丝(已抵扣进项税额)霉烂变质,成本20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甲类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为56%加0.003元/支;雪茄烟的消费税税率36%,烟丝的关税税率为50%;上述相关票据均已经过比对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相关资料,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甲卷烟厂当期应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
(3)计算甲卷烟厂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4)计算甲卷烟厂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及解析】
(1)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000+3000)×(1+20%)×(1-12%)+10000+10000]÷(1-30%)×30%=23506.29(元)。
(2)应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30000+30000×50%)÷(1-30%)×30%=19285.71(元)
应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30000+30000×50%)÷(1-30%)×16%=10285.71(元)
合计=19285.71+10285.71=29571.42(元)。
(3)
业务(4):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00×16%+70000×16%=30400(元)
业务(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0000+3000)×(1+20%)×12%+10000×10%+1600=7352(元)
业务(2):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0×3%=600(元)
业务(5):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0000×16%=3200(元)
甲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30400-(7352+600+10285.71-3200)=15362.29(元)。
(4)应缴纳的消费税=120000×56%+3×150-20000×30%×60%+70000×36%=89250(元)。
【知识点】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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