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
1. 【答案】 C
【解析】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答案】 D
【解析】
选项D: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的总称。
3. 【答案】 A
【解析】
侵权行为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法律后果并非当事人自己主张(不涉及意思表示),而是由法律规定的,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
4. 【答案】 B
【解析】
(1)选项B: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为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翔风公司已经知道甲无代理权,所以不构成表见代理。(2)选项D: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归于无效。
5. 【答案】 C
【解析】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6. 【答案】 D
【解析】
(1)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本题中,邵某未向林某交付路虎车,质权并未设立;(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邵某将路虎车卖给沈某,沈某依法取得了该路虎车的所有权,林某不能要求沈某返还该车。
7. 【答案】 A
【解析】
(1)选项A: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2个月)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2)选项B:留置财产折现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3)选项CD:同一动产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8. 【答案】 A
【解析】
选项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对于其他行为(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
9. 【答案】 B
【解析】
代理的法律效果并非归属于行为人自身,而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所以法律要求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10. 【答案】 D
【解析】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二 、多项选择题
1. 【答案】 A, D
【解析】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答案】 A, B, C
【解析】
(1)选项AB:不属于法律行为,而属于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能够导致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有:①人的出生与死亡。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导致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等。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③时间的经过。时间的经过可以引起一些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2)选项C:王某把宋某打成轻微伤构成侵权,属于事实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3)选项D:李某某团购电影票,是法律行为。
3. 【答案】 A, D
【解析】
(1)选项AB: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2)选项D: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4. 【答案】 A, B, C, D
【解析】
提起诉讼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5. 【答案】 A, C
【解析】
小贵宾犬属于天然孳息而非法定孳息;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题中,刘某是所有权人,王某仅为保管人,并非用益物权人,刘某有权收取天然孳息。
6. 【答案】 A, B
【解析】
选项CD:属于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情形。
7. 【答案】 A, C, D
【解析】
对房屋的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三方无约定,王一、王二的比例占到了2/3,可以修缮。
8. 【答案】 A, B, C, D
【解析】
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选项A);(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选项BD);(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选项C);(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9. 【答案】 B, C, D
【解析】
选项A: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10. 【答案】 A, B, C, D
【解析】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以及智力成果。
三 、案例分析题
1. 【答案】
(1)如果乙对外转让自己的份额,不需要经过甲的同意。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有处分自由,故可自由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当按份共有人将份额转让起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在本题中,甲、乙按份共有该电脑,乙有权将自己的份额转让,不需要经过甲的同意。
(2)如果甲将该电脑卖给第三人丁,不需要经过乙的同意。根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乙双方对电脑的处分没有约定,甲占有该电脑70%的份额,符合2/3以上的规定,所以不必经乙的同意,就可以将该电脑卖给第三人丁。
(3)对丙电脑维修部的500元维修费,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对外关系上,任何一位按份共有人均有权主张全部债权或者有义务承担全部债务,即承担连带责任。
(4)若甲、乙不支付维修费,丙电脑维修部有权留置该电脑。根据规定,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为,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已届满清偿期、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本题符合留置的上述条件,有权留置。
(5)2013年4月15日,丙电脑维修部不能将电脑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本题中,丙维修部给甲、乙确定的履行期限不符合规定,2013年4月15日尚不能将电脑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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