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甲出资90万元,乙出资60万元,双方未约定共有类型。一年后,甲利用乙出差之机,请丙装修公司对房屋重新装修,并告知丙,该房屋由自己与乙共有,但装修费用由乙一人承担。乙获悉装修事宜后,表示反对,并拒绝向丙付款。后乙欲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对该套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B.甲对房屋重新装修,不必征得乙的同意
C.乙转让房屋所有权,须征得甲的同意
D.对于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乙有权拒绝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按份共有。选项A: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选项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C:处分共有物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D: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多选题】甲、乙是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仅登记在甲名下。某日,乙回娘家,甲请丙装修公司对房屋重新装修。乙获悉装修事宜后,表示反对。后甲欲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乙对该套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B.甲对房屋重新装修,不必征得乙的同意
C.甲转让房屋所有权,须征得乙的同意
D.因房屋仅登记在甲的名下,甲有权决定转让房屋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同共有。存在家庭关系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共同共有中,处分共有物或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单选题】甲向乙借用一台机床。借用期间,未经乙同意,甲以所有权人名义,以该机床作价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并非机床所有人的事实并不知情。乙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返还机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出资无效,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
B.甲出资无效,应以其他方式补足出资,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
C.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甲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丙公司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动产善意取得。出资人甲以不享有处分权的机床出资,如果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丙公司有权主张该机床的所有权。因此,甲的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可以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多选题】张某与李某因一套房屋产权发生争议,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法院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后张某持房产证,擅自将该房屋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情的丁某,双方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丁某尚未付清全部价款。李某得知后要求丁某返还房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李某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B.丁某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C.丁某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为丁某尚未付清全部价款
D.张某与丁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不动产善意取得。丁某是善意第三人,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单选题】下列情况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 )。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动产善意取得。赠与不符合动产善意取得“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要件,因此选项D不构成善意取得制度。
【单选题】2018年2月1日,甲将汽车卖给乙,交付但未过户登记,第二天,甲又向乙借用该车,乙同意。2018年2月3日,甲将车卖给不知情的丙,丙通过查证车确实登记在甲名下,于是与甲订立合同,2018年2月4日,甲将车交给丙,第二天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从未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B.甲将车卖给丙是有权处分
C.甲将车卖给丙的合同因甲欺诈而无效
D.丙于2018年2月4日善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动产善意取得。本案中,甲将汽车卖给乙,已经交付,所有权转移给乙,甲借用期间将汽车卖给乙,是无权处分,因而选项A、B错误。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选项C错误。丙是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的受让人,而且支付了合理对价,汽车已交付给丙,丙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获得汽车的所有权。《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特殊动产仍然是交付就可以善意取得不以登记为要件,因而选项D正确。
【单选题】甲在上班途中遗失手机一部,被乙拾得。甲发布悬赏广告称,愿向归还手机者支付现金1000元作为酬谢。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返还手机是乙的法定义务,故甲虽承诺向归还手机的拾得人支付1000元酬金,乙仍无权请求甲支付该酬金,仅有权要求甲支付因返还手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B.若乙将手机以3000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则甲除非向丙支付3000元,否则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C.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认领,则乙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D.若乙欲将手机据为己有,则甲有权请求乙归还,乙既无权请求甲支付1000元酬金,亦无权要求甲支付必要的返还费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拾得遗失物。拾得人虽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却可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选项A错误。若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权利人向其请求返还时,应向受让人支付相应对价,否则受让人有权拒绝返还;选项B错误。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选项C错误。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选项D正确。
【单选题】甲拾得张三的一块手表,借给乙使用,乙将手表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又赠与女友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 )。
A.甲
B.乙
C.丁
D.张三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拾得遗失物。遗失物的所有权人属于遗失人。遗失物、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单选题】张三家境富裕,生活奢靡。某日,张三觉得手上的劳力士手表不好看,于是取下扔掉,恰逢李四路过,李四捡起来带回家中,后来将手表送给女朋友王五,王五将之出售给陈七得款1万。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 )。
A.张三
B.李四
C.王五
D.陈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先占。拾到的是抛弃物,属于先占,拾得人获得该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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