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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备考训练(五)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9年11月30日]  【

  案例题

  【1】A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甲系A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35%。 C有限责任公司(简称C公司)持有B公司5%的股份,而甲则持有C公司51%的股权。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2)授权董事会适时增持B上市公司(简称B公司)的股份,使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份从3%增至30%。2007年10月25日,A公司宣布将依据与丙签订的协议从丙处收购B公司22%的股份,另再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增持B公司5%的股份。10月26日,A公司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宣布拟向B公司所有股东要约收购5%的股份,支付方式为A公司持有的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

  乙就此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A公司应向B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同时认为要约收购的价款支付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后未采取行动。

  11月20日,A公司正式发布要约。要约期满,预受要约的股份达到B公司股份总额的8%。收购顺利完成。

  2008年6月10日,因流动资金紧张,A公司向C公司卖出所持的B公司部分股份,获利800万元。此举引发B公司股价下挫。6月13日,乙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问:(1)A公司能否通过协议收购方式,一次性向丙收购其所持有的B公司27%的股份?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A公司不能通过协议收购方式,一次性向丙收购其所持有的B公司27%的股份。A公司和C公司同受甲控制,又都投资于B公司,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属于一致行动人,其所持有的B公司股份应合并计算,即8%。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在此情况下A公司最多只能向丙协议收购B公司22%的股份,其余部分必须以要约收购的方式进行,除非获得证监会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2)乙关于A公司应向B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约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关于A公司应向B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约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在持股比例达到30%并继续增持股份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3)乙关于A公司的要约收购价款应当用现金支付的观点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关于A公司的要约收购价款应当用现金支付的观点不成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收购上市公司时,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方式。

  (4)A公司拟要约收购B公司股份总额的5%,而实际预受要约的股份达到了总额的8%,A公司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收购期限届满,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A公司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5)乙认为A公司向C公司卖出所持B公司部分股份违反相关规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认为A公司向C公司卖出所持B公司部分股份违反相关规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12个月的限制。

  【2】2014年5月8日,丙公司通知大华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27日与大华公司的股东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丁持有的大华公司7%的股权。甲(一年前就持有大华公司股份31%的股东)宣布将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大华公司不超过2%的股份。

  某媒体经调查后披露,丙与乙共同设有一普通合伙企业(乙已经持有大华公司25%的股份)。因此,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丙在收购丁持有的大华公司7%的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

  问:(1)有关媒体关于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有关媒体关于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当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时,可以推定为一致行动人。

  (2)有关媒体关于丙在收购丁所持大华公司7%的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有关媒体关于丙在收购丁所持大华公司7%的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所持有的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收购的,应当采取要约收购方式。乙已经持有大华公司25%的股份,丙协议购买将获得7%的股份,合计将超过30%。

  (3)甲增持大华公司2%股份是否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增持大华公司2%的股份无需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甲持有大华公司的股份超过30%,且距离增持之时已超过1年;其在12个月内增持的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豁免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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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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