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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习题及答案(17)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18年1月25日]  【

  三、判断题(本题型共12题,每题1分,共12分。请判断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你认为表述正确的“√”,你认为错误的“×”。判断正确的,每题得1分,判断错误的,每题倒扣1分;不答既不得分,也不扣分。扣分最多扣至本题型零分为止。)

  1.某合伙企业与某集体企业之间的纠纷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该合伙企业在得知该情况后,主动向该集体企业履行债务,该集体企业无权接受其清偿。 ( )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 )

  3.根据《担保法》规定,因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受理而中止执行程序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不得行使。 ( )

  4.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

  5.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

  6.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

  7.持票人因延期发出追索通知,给其前手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所赔偿的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 ( )

  8.张工程师将其发明在中国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随后他就该项发明向中国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其不丧失新颖性的临时保护期为一年。 ( )

  9.会计人员因离退、解聘、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所持会计证予以收回。 ( )

  10.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即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职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同样适用此规定。 ( )

  11.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2.我国某居民欲交纳某国际组织会费,其购汇的最高限额为等值3000美元。 ( )

  四、综合题(本题型共4题,其中第1题9分,第2题13分,第3题14分,第4题14分,共50分。)

  1.2005年1月1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 (下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 (1)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建设工期为3个月;(2)建设工程价款为8000万元,A公司应当在 2005年4月1日竣工之日支付全部工程价款; (3)由B公司为该建设工程垫资3000万元,垫资利息为年利率8%(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2005年1月10日,经A公司同意,B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转包给C公司。

  2005年2月1日,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甲银行借款 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甲银行共同办理厂抵押登记手续。

  2005年4月1日,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A公司,但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005年9月10日,B公司以A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对该商品楼拍卖受偿。甲银行因A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05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A公司的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中发现: (1)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超越了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但在2005年4月1日前取得了相应资质等级; (2)A、B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标的额为8000万元,但双方事后另行订立的合同标的额为7000万元; (3)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4)A公司与王某于2005年3月1日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条件。3月 10日,王某向A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200万元,A公司亦接受,但双方当事人一直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5)A、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欠付的工程价款是否支付利息未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该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应当如何结算?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A公司在向B公司支付垫资利息时,其计算标准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5)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6)在B公司与甲银行均要求对该商品楼行使受偿权利的情况下,谁的受偿权利更为优先?并说明理由。

  (7)B公司于9月10日对A公司提起诉讼,其优先权是否消灭?并说明理由。

  (8)A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9)B公司在行使优先权时能否对抗买房人王某?并说明理由。

  (10)A公司对欠付B公司的工程价款是否应支付利息?如果需要支付利息,从何日开始计算,其计算的标准如何确定?

  2.果农李明承包有100亩苹果园,2000年秋季获得了大丰收,但李明不懂得销售的途径和方法,在农村的集市销售量又很小,便于2000年8月20日委托其在市里的远房亲戚李刚在市内代为销售,并处理相关事宜。双方约定,苹果最低每斤0.8元,李刚按销售总额的5%提成,于每次李刚交还款时结算,李刚根据市里苹果需求量大小及时通知李明,以便李明准确向李刚送货。8月24日,李刚就开始积极活动,先后以自己的名义与A市场和B市场签订了每天供应苹果的合同,每斤价格为0.85元;并与杨某等其他商贩口头约定可到自己家里随时提货,价格面议。为寻找上述买主,李刚共花费1000余元。李明的苹果运入市里后,由于质量上乘,销路非常好。李刚见自己以每斤0.85元的价格与A市场和B市场签订了合同,超过了约定的最低价格,遂将多出的0.05元自己留下,以0.80元的价格向李明交还货款。在9月底的——次供货中,由于李刚没有向李明报告市场的需求量,李明按约定依前日的需求量送来2000公斤,结果只售出1500公斤,剩下的500公斤堆放在储藏室内,因多日连降大雨全部发霉腐烂。10月2日,李刚病重不能起床,又未能与李明电话取得联系,在B市场多次催促下,遂委托自己驾车不熟的弟弟李二向B市场送货,结果车开到水沟里,造成重大损失。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李刚为找买主所垫付的费用,李刚可否让李明偿还?

  (2)若在李刚答应李明替其销售苹果后,又因工作不顺心,不愿再去帮李明销售苹果,则李刚可否要求解除委托合同?

  (3)超过约定最低价的每斤0.05元的利益应当归谁所有?

  (4)对于因李刚未及时报告需求量而给李明造成的损失,李明可否要求李刚赔偿?

  (5)对10月2日的损失,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假设水果市场知道李刚是代李明销售苹果的,若水果市场拉走苹果后一直没有付款,则李明可否直接请求水果市场付款?为什么?

  (7)假设B市场不知道李刚是代李明销售苹果的,若李明没有按照约定的日期将苹果运到解放路市场,解放路市场应当如何处理?

  3.A企业书面授权其代理人郭某以4.00—4.20元的单价与B企业签订一买卖合同。但郭某在与B企业的合同谈判中,认为A企.业的最高授权价格仍比正常市场价格低,于是在与 B企业反复磋商之下,2001年4月1日与B企业签订了单价为4.5元、标的额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最近三年B企业一直通过郭某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但B企业并不知道在该买卖合同中郭某已超越了其代理权。根据合同约定,A企业在2001年7月1日—5日向B企业提供全部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的10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于8月1日前向A企业支付全部货款200万。

  2001年7月5日,A企业如约交货,B企业于7月7日对货物进行检验时发现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但未通知A企业。8月2日,A企业要求B企业支付200万元货款,B企业以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表示拒绝。A企业在调查中发现,B企业拒付的真正原因是其已丧失支付能力,B企业同时欠C企业到期债务200万元。但B企业享有对D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但由于B企业管理混乱,一直没有对D企业主张其债权。2001年8月20日,A企业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B企业对D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A企业胜诉,裁定由D企业向A企业履行清偿义务,同时A与 B、B与D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C企业得知法院的裁定后向A企业主张应由A、C平均分配D企业偿还的200万元,A企业表示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提示的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A、B企业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B企业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法院的裁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如A企业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为2万元,该诉讼费应由谁承担?

  (5)C企业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甲保健机械厂生产了一种新产品“按摩靠垫”,并于1990年3月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9121631r。国家专利局于1991年1月授予专利权。1991年12月该厂将该专利使用权转让给一家医疗器械公司,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了登记后收取转让费10万元。该公司未及生产,就于1992年1月,在市场上发现了与该专利产品相近、功能相同的“按摩靠垫”。经查,该种靠垫是南方乙保健器械厂生产的。于是,甲厂就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要求制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南方乙保健器械厂获知后,提出它们生产的产品虽然和甲厂生产的产品相似,但这是该厂于1988年最早研制出来,并投入生产的。同时提出,甲厂的产品不符合《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以下简称《专利法》)对新颖性的要求,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宣告无效。专利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查明:南方乙保健器械厂所诉该产品是它们厂最早研制并生产的无法证实,其生产的“按摩靠垫”是在1991年10月投入生产的,在其生产的“按摩靠垫”标明的专利号为“91216311”,乙厂共生产该种产品5000套,获利50万元。请问:

  (1)南方乙保健器械厂如果所诉属实,其能否申请专利行政部门宣告甲厂的专利无效?理由是什么?

  (2)南方乙保健器械厂如果所诉属实,而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其申请,其不服应当怎么办?

  (3)如果甲厂的专利被宣告无效,某医疗器械公司能否要求甲厂返还专利转让费?

  (4)甲厂专利权的有效期是几年?

  (5)本案中,甲厂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

  (6)甲厂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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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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