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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模拟试题(13)_第4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8月28日]  【

  三、案例分析题(本题共计55分)

  1、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一项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的租赁期限为30年。在合同期限内,发生下列事项:

  (1)为了美观舒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承担50%的维修费用。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

  (3)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

  (4)在承租期间,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将房屋出售。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房屋租赁合同部分有效。根据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4分)

  (2)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50%的维修费用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不合理。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5分)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答案】没有解除。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4分)

  (4)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分)

  (5)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什么?

  【答案】不需要经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4分)

  2、2014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5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15年2月就2014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丁认为执行董事丙未适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未做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3分)

  (2)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乙作为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 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发起人股东甲、丙、丁与其承担连带责任。(2分)

  (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2分)

  (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分) 3、甲、乙、丙、丁决定成立一个生产服装的有限合伙企业(下称“合伙企业”),经协商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甲以现金出资;乙以自己的房屋出资;丙以服装加工设备出资;丁以劳务出资。

  (2)甲、乙、丙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丁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成立后,由甲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他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企业成立后任何人不得擅自退伙,否则将对退伙后一年内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经修改后,2015年4月18日办理了工商登记,合伙企业成立并发生以下事项:

  (1)企业设立后,持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认为该企业无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该企业无奈,找到另外一家专业银行,才予办理了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手续。

  (2)为了及时抓住商业机遇,该企业开出面值50000元、6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给A公司抵付货款。

  (3)该企业曾与A企业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收到A企业开出的一张支票,金额为20000元,但未记载收款人名称,而是授权给合伙企业补记。

  (4)合伙企业将A企业开具的支票在未补记自己的名称之前就直接交付给B企业,用于支付货款。

  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企业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答案】合伙企业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不合法之处有:①由甲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事务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0.5分)②合伙企业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后一年内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1分)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0.5分)

  (2)第一家银行拒绝合伙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案】第一家银行拒绝合伙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均可申请依法开立基本存款账户。(2分)

  (3)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提示付款期为多少天?

  【答案】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为: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1分)其提示付款期为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持票人应于该期限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1分)

  (4)A企业开具支票未填明“收款人名称”而授权给合伙企业补记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A企业开具支票未填明“收款人名称”而授权给合伙企业补记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2分)

  (5)合伙企业未补记前就转让该支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合伙企业未补记前就交付该支票的行为符合规定。对于支票的收款人名称,由于不属于支票出票时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此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2分)4、北京青晨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青晨化工”)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前身为北京青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于2007年10月8日,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2015年以青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3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按照1:0.8149的折股比例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变更设立后的注册资本为3500万元,2016年1月,青晨化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在创业板发行股票上市,根据发行申请人的招股说明书预披露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列示(不考 虑非经常性损益):截至2015年12月31日,账面净资产为55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发审委审核过程中还发现如下情形:2015年5月1日,青晨化工为补充流动资金计划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董事会拟订的发行计划草案要点如下:

  (1)此次债券发行仅采取网下面向不少于300名合格投资者申购和配售的方式,拟募集资金5000万元。

  (2)此次债券面值为100元,债券的期限为10个月,发行价格采用市场询价方式进行。

  (3)此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交易平台交易。

  在董事会会议决议中,出席会议的董事对此次非公开公司债券的细节进行了讨论,主要观点如下:

  (1)张某认为自己即便不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也可以认购此次发行的公司债券。

  (2)李某认为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对象只能是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但上市后可以转让给任意投资人,不受“合格投资者”限制。

  (3)王某认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法必须进行信用评级,以提高其信用等级,保证顺利发行。

  (4)陈某认为“合格投资者”只能是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申购。

  根据以上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青晨化工作为发行人的经营时间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持续经营期间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青晨化工作为发行人的经营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开始计算。在本题内容中,青晨化工2015年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未按照净资产100%进行整体折股,因此作为其前身的北京青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间不能计入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此时青晨化工的经营时间不符合规定。

  (2)青晨化工的各项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的盈利能力要求?逐一分析说明。

  【答案】①由于2014年的亏损,青晨化工首先未满足最近两年连续盈利的指标要求;②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5834.51万元超过了5000万元的标准,因此该指标符合条件;③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为5500万元,超过了2000万元的标准,因此该指标符合条件;④发行后股本总额超过了3000万元,因此该指标符合条件。

  【提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财务指标条件包括但不限于:①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②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③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3)董事会拟订的公司债券发行计划草案中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逐一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案】董事会拟订的公司债券发行计划草案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如下: ①合格投资者数量不少于300人有误。根据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②债券的期限10个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债券的期限应为1年以上。

  (4)请指明董事张某、李某、王某、陈某对此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观点是否正确?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①张某的观点正确。根据相关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②李某的观点错误。根据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③王某的观点错误。根据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④陈某的观点错误。根据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合格投资者中包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和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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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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