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针对资料三第l项至第6项,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逐项判断是否涉及递延所得税的核算。如果涉及,指出应确认的是递延所得税资产还是递延所得税负债,并说明确认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否影响A公司20×4年度净利润。
答:(1)涉及递延所得税的核算。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影响A公司20×4年度净利润。
(2)不涉及递延所得税的核算。
(3)不涉及递延所得税的核算。
(4)涉及递延所得税的核算。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影响A公司20×4年度净利润。
(5)不涉及递延所得税的核算。
(6)涉及递延所得税的核算。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影响A公司20×4年度净利润。
依据:《会计》教材第二十章第三节。
7.针对资料四第1项至第7项.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指出注册会计师甲在复核项目组成员的工作底稿时,针对项目组成员的审计处理,应当提出哪些质疑和改进建议。
答:(1)质疑:项目组成员应当尽可能避免让被审计单位事先了解将要抽盘的存货项目,而不应该在盘点目前一天将拟在存货监盘过程中抽盘的存货项目清单提供给A公司财务人员。
改进建议:建议项目组选择适当的时间对重要存货项目重新实施抽盘,并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检查重新抽盘目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是否已经得到恰当的记录,并倒推至资产负债表目的存货结存情况,以确定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结存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依据:《审计》教材第十一章第三节。
(2)质疑:在盘点过程中无法停止生产的存货,也应纳入盘点范围,可以在仓库内划分出独立的过渡区域,将预计在盘点期间领用的存货移至过渡区域,对盘点期间办理入库的存货(比如产成品等)暂时存放在过渡区域,以确保相关存货只被盘点一次。
改进建议:建议对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原材料选择适当的时间对其中的重要项目重新实施抽盘,并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检查重新抽盘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是否已经得到恰当的记录,并倒推至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结存情况,以确定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结存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依据:《审计》教材第十一章第三节。
(3)质疑:对于袋装存货,不应仅根据每个包装袋上标示的重量计算原材料的总重量。
改进建议:应抽取一定数量的包装袋,重新称重以确认实际重量是否与包装袋上标示的重量存在超出合理范围的差异。
依据:《审计》教材第十一章第三节。
(4)质疑:审计项目组对存放在A公司仓库但未纳入盘点范围的W产品未做进一步的核实,存在不当之处。
改进建议:应检查未纳入盘点范围的W产品的销售合同和客户关于延迟提货的文件资料等,以确定这些W产品是否确已于20×4年销售给客户而不属于A公司存货。
依据:《审计》教材第十一章第三节。
(5)质疑:注册会计师应对函证的全过程保持控制,询证函应由注册会计师亲自发出,回函直接寄回会计师事务所,不应由被审计单位转交或收回。
改进建议:建议项目组重新对应收该关联方款项余额实施函证程序或追加实施必要的替代测试程序。
依据:《审计》教材第三章第二节。
(6)质疑:对于重大的应收账款余额,应当实施函证程序,而不应以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对账单据代替。
改进建议:建议项目组重新对该客户重大应收账款余额实施函证程序。
依据:《审计》教材第九章第三节。
(7)质疑:仅核对20×5年初的退货记录就认定对该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不存在错报存在不当之处。
改进建议:项目组应建议A公司将该销售退回调整冲减20×4年度的营业收入及对该客户于20×4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相应部分余额。
依据:《会计》教材第二十四章第二节。
8.针对资料五,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指出D公司对补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果存在不当之处,简要说明理由,并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答:存在不当之处。虽然税务局的书面裁定是在20×5年初作出,但该裁定所对应的税务事项在20×4年已存在,并且税务机关已在20×4年提出相关质疑,因此D公司将上述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计入20×5年度所得税费用存在不当之处。应将所补缴的20×4年度企业所得税计入20×4年度当期所得税费用。
依据:《会计》第二十三章第三节、第二十四章第二节。
9.针对资料五,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指出D公司对境外关联方销售交易可以选用哪些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并分别简要说明这些转让定价方法的基本内容。
答:D公司对境外关联方销售交易可以选用的合理转让定价方法主要有: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3)成本加成法: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交易净利润法:按照没有关联方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5)利润分割法: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分配的方法。
依据:《税法》第十二章第五节。
10.针对资料六,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指出A公司的会计处理以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果存在不当之处,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不考虑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答:会计处理存在不当之处。该交易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此有关成本费用应当基于授予日(而非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依据:《会计》第十九章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存在不当之处。对于股权激励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后方可行权的,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应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依据:《税法》第十章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存在不当之处。员工接受企业授予股份支付但尚未行权时,不作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征税。
依据:《税法》第十一章第三节。
11.针对资料七,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指出A公司将E公司纳入其20×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存在不当之处。
E公司主要从事日用化学品的生产和销售,E公司相关活动按企业章程规定主要由其权力机构(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上的表决权主导。而A公司在上述权力机构中所拥有的表决权或者席位(均不足三分之二)均不足以单方面主导E公司的相关活动。因此A公司不控制E公司,不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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