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应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2)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规模和相关特点,并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等特点,因地制宜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
(3)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4)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扬与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5)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及其环境。特别要注意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