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日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第三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提出:“划定湿地、水源保护区等应当控制开发建设的生态敏感区范围;落实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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