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二
2007年4月10日,某县啤酒厂“年产15万吨啤酒扩建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法定程序审批后,征用土地70亩。该厂在扩建施工过程中,为建单身公寓,私下与相邻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达成了以60万元的价款占用20亩耕地的协议。随后,啤酒厂单身公寓项目开工建设。2007年5月30日,县土地管理局和规划部门发现后,立即责令该厂停止施工。经查实,该厂非法占用的20亩耕地是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并已有8650平方米的耕地地貌遭到破坏。遂责令啤酒厂拆除在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地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总计40.9亏元;按非法转让土地,责令村集体经济组织停止转让行为,并处以20万元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该厂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评析:该县土地管理局对某啤酒厂的处罚依据是《土地管理法》,该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因此,土地管理部门对该厂的处罚是合法的,适当的。
某市城市规划区的东南部,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方案,有一个约60公顷的城市规划绿地。 某科研单位与当地村委会签订协议,在规划绿地内(现在为耕地)占用3公顷土地建设住宅,补偿费用1000万元。一年后建成多层住宅五栋,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该科研单位在分房的过程中有职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该单位领导搞违法建设,要求查处。经查后,城市规划执法人员认为,改科研单位和村委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变相买卖违法侵占耕地,同时也未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占地建设属于违法建设,且侵占规划绿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法事实清楚,不用再找当事人调查,于是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违法建设作出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经部门领导批准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科研单位不服该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败诉。 试分析:败诉的原因是什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该如何正确处理此案?
1、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属于程序败诉。(5)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主要是: 2、立案。(2) 3、调查取证。除了由当事人调查违法事实外,还应制作笔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的要求听证权。(2) 4、审理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之当事人有复议诉讼权(2)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 6、当事人执行:如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
某市的市区北部有一段古城墙,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划定古城墙内外各100米为保护区,只准绿化,不许建设,由园林绿化队管理。有一投资者看中这块风水宝地,以每年支付I00万元的租金在离古城墙50米处投资建设五栋二层青瓦灰砖小别墅,在与绿化队签定了协议后,随即组织施工。此时,被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监督检查执法队发现,责令立即停工。 试分析:这个工程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应该如何处理? 答案: 1.该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以属于违法建设。该工程侵占文物保护用地,违反了城市规划法和文物保护法,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文物保护,性质十分严重; 2.责成投资者立即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地形地貌;对投资者处以罚款;没收绿化队所收租金,上交国库;建议园林绿化队的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绿化队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给予处分。
某市一行政单位为解决职工住宅擅自在本单位行政用地范围不临街建设2栋多层住宅。在主体工程要封顶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立即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发现该单位在建住宅工程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试问该单位是否违反了相关法规请指出所存在的具体法规问题并指出在什么条件下该住宅才可免于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