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某市城市建设发展,在市区东部地区若干个工厂已经外迁或停产,其厂址由城市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出让。在出让之前已由规划部门编制了详细规划,确定了每块土地的使用性质。某开发公司在出让中竞得其中的一块居住用地,面积4.5ha.按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居住用地的容积率为2.1,建筑密度为25%,建筑高度不得超高45m,居住区内的绿地率为30%,人口密度不超过800人/ha.某开发公司与市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了土地合同,并将上述条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评析:这是一个国有土地出让的实例。关键是某开发公司在竞得4.5ha用地后与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包含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才能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这主要是防止开发公司得到土地后任意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增加土地开发强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根据本例中的条件还可以要求其在4.5ha用地内编制一个修建性详细规划,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做准备。
案例八
某市在其市区东部有一工厂,由于污染扰民而外迁,其原址12.0ha用地依据城市规划改为居住区。因其区位较好,外商愿以优惠条件受让,后经该厂研究选中一家外商实施合资开发居住区。
评析:这是一个改变用地性质又进行合资开发建设的实例。中外双方如何合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去管它,自有主管部门过问。首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用地性质只能是开发居住区;其次,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列入他们之间的合同或协议;第三,其合资的合同或协议是否得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每四,其开发项目是否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第五,合资开发是否进行了中国法人的注册,有无批准证书,是否已明确了项目经营法人。这些条件均已具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项目经营法人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案例九
某市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一个乡,.5ha养鸡场的规划村镇建设用地上,改为建设一所敬老院,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2-3层主要为供老人的住宿、食堂、活动室、医疗保健室等,还有一些工作人员用房。此建设项目经区计委立项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确认。
评析:像这类乡里为村民办实事的建设项目现在逐渐多了起来。利用集体土地为集体谋福利,将集体企业改为集体事业,其土地使用性质改变了,但其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并未改变。这种土地使用性质改变要不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要该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而且进行建设活动,应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对其建设也应该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其建设方案。不能因为农村在自有土地上进行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去管它。这与养鸡场改为果树基地或变为养鱼场之类的情况不同,那是农业结构调整,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关。现在是将养鸡场改为敬老院,有建设活动,又在城市规划区内,就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有关了,不但应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该乡不办理“两证”,那就是违法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辖部门理应去查处。
案例十
"帝王花园”系某地一所高级公寓,楼还没有盖好,发展商就在报纸上到处刊登广告,预售楼房。某甲与开发商腾达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约定:腾达房地产公司以2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帝王花园”的一套三室一厅的公寓预售给某甲,面积为118平方米,交房日期定为半年以后。10个月以后,某甲拿到寓所的钥匙,持有关凭证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局告诉某甲,经调查,“帝王花园”系某生产大队与腾达房地产公司搞的合作开发项目,到目前为止,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使用人既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也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因此,某甲仅凭与腾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的一纸合同,不能办理这套住房的权属登记手续。某甲找到腾达房地产公司要求退房,腾达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说,买房的钱早已用于“帝王花园”的后期建设,如果公司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还得交一大笔土地出让金。某甲要退房,房地产公司不予办理;如果办权属登记,那就得自己承担一笔费用。某甲未同意,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评析:根据我国有关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所以想利用这类土地开发房地产的发展商,只有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所建造成的房屋才能合法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不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说穿了,就是逃避缴纳土地出让金,把本来应由国家得到的收入攫取到了小集体的口袋里。用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腾达公司”却隐瞒这一事实,欺诈顾客,这亦是非法的行为,理应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