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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城乡规划师《规划实务》考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背景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 2019年11月12日 ]  【

  1.1.2 近期大政方针对城市发展的宏观指导

  1. 城市各类开发区的管理规定

  2003.12.30出台《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通知,“对各类开发区进行整改,坚决纠正违规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的现象,切实解决开发区过多过滥、违规用地等突出问题,促进开发区规范、协调地发展”

  2. 城市建设中的有关规定和限制

  2004.2.12发布《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通知中与总体规划有关有两项内容:“一是暂停城市宽马路、大广场的建设,各城市一律暂停批准红线宽度超过80米(含80米)的城市道路项目和超过2公顷(含2公顷)的游憩集会广场。”

  二是规范城市广场、道路建设规划,原则上,城市游憩广场的规模,小城市和镇不得超过1 hm2,中等城市不得超过2 hm2,大城市不得超过3 hm2,特大城市不得超过5 hm2;城市主干道包括绿化带的红线宽度,小城市和镇不得超过40m,中等城市不得超过55m,大城市不得超过70m,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城市主干道确实要超过70m的,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专项说明。”

  3. 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2003.2.28,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其中对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规划要从全局出发,按城乡一体、协调发展的原则,认真确定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战略,确定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的空间布局,确定需要严格保护和控制开发的地区,明确控制的标准和措施,确定重点发展的小城镇,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4. 城市规划内容的有关确定

  2002年8月29日,建设部印发了《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

  《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指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自然遗产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提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安排的意见。近期建设规划为5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

  近期建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1. 确定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

  2. 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

  3. 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去等相应得保护措施。

  近期建设规划的指导性内容包括:

  1. 提出对对外交通、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规模和实施时序意见。

  2. 提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实施时序的意见。

  3. 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绿化、城市广场等治理和建设的意见。

  4. 提出近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措施。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指出:本规定所称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1. 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分滞洪地区、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

  2. 省域内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3. 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1. 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区。

  2.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用地规模、发展方向等。

  3.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5. 城市防灾工程。

  6. 近期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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