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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实务考试复习要点总结(2)_第2页

考试网  [ 2017年5月22日 ]  【

  法律责任

  1、关于有关人民政府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1)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

  (2)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

  2、关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1)未依法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或者批准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厉害关系人的意见。

  (5)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

  3、关于相关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1)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

  (3)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4、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未依法取得规划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经原发证机关检查不再符合法定的相应资质条件,不能继续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按原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按期改正而不改正的。

  5、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采取以下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评析

  1、评析点

  注意核对给定规划设计条件与设计方案中各项技术指标的差距

  应按照用地、性质、规模、布局、日照、交通、绿化、市政、特殊政策的顺序进行。

  2、注意点

  (1)平面布局是否满足建筑后退红线(注意地下室位置)。

  (2)日照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3)绿化配置、开敞空间是否满足要求;

  (4)机动车出入口位置是否合理;

  (5)消防通道是否符合规范;

  (6)停车位配置数量是否够,位置是否合理;

  (7)建筑是否符合体量、高度、色彩等要求。

  (3)限期拆除违法。

  (4)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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