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陕西城乡规划师报名时间8月28日至9月6日
参考通知:陕西人事考试网2018年山西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通知
报名时间及程序
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及缴费确认。
(一)报名工作各时间点
网上注册报名时间:8月28日至9月6日17:00止;
现场资格审核时间:9月3日至9月7日9:00-12:00,13:30-17:00;
网上缴费时间:8月28日至9月8日17:00止。
(二)网上报名程序
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此公告,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根据个人情况,按系统提示(应选择陕西省)填写报考信息,完成报名。
1.报考人员提交有关信息应全面、准确、有效。若报考人员所填信息与本人真实信息不符,或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报考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栏目进行报名。首次 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的报考人员须先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身份信息、上传经照片审核工具处理的本人半年内白底 证件照片,完成注册。未经审核工具处理的照片,系统无法识别,将影响后续报名操作。以往已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平台注册过的考生不得更换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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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考人员须认真核对报名信息,缴费确认后报名信息(含照片)不可修改。报考人员应保存好个人注册用户名及密码,以免影响后续报名工作。考试合格后,报考人员网上注册报名时所上传的照片,将直接用于制作资格证书,不得修改。
4. 报考人员报名信息进行“提交确认”操作后,即可下载打印《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并按照要求完善报名表内容,如个人签名,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等,审核部门意见栏考生不填 。
(三)现场资格审核
现场资格审核工作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资格审核相关规定和要求由其负责解释 。
1.报考人员情况界定 :2017年度在陕西参加过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参加陕西2014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级别为考全科)且通过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视为“老考生”,报名系统将自动识别,只需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注册报名及缴费确认;
其他报考人员均被视为“新考生”,须经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2.现场资格审核地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西安市东新街240号平安大厦4楼027室;联系电话:029-87283010转2号键咨询考试科。
3.现场资格审核须提供材料 :
(1)加盖单位公章的《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原件1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若出现难以辨别的学历证书时,报考人员应配合提供相关学籍档案或教育部门的有关学历认证报告;
(4)加盖单位公章的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证明原件1份(模板见附件2);
(5)符合免试1个科目和2个科目的考生,按要求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
审核过程中,报考人员应配合审核部门及时补充相关材料。对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一经核实,对该单位将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取消该单位工作人员下一年度的报考资格;对报考人员将给予终止考试资格和取消考试成绩的处理,同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四)网上缴费
报考人员资格审核通过后,缴费确认工作统一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未在规定时限内缴费确认者,报名无效,视为报考人员放弃考试资格。
(五)收费标准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价费发〔2018〕41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为:客观题考试每人每科63元,主观题考试每人每科67元标准。
完成报名缴费确认的报考人员,请于10月19日前(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节假日除外),到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大厅开取发票,地址:西安市建设东路3号人社厅1号办公楼一层。
(六)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于考试前7日内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有关事项说明
资格审核工作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联系电话:029-87283010转2号键咨询考试科 。考务组织工作由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联系电话:029-89538291(接听时间08:30-11:30,14:00-17:00)。
2018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大纲沿用2014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附件:1.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2.工作年限证明
附件1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摘自《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8〕6号)
第八条 凡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专业 |
学位或学历 |
工作年限 | ||
城乡规划 |
专科 |
6 | ||
本科学历或学位 |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
4 |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3 | |||
硕士学位 |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
2 |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1 | |||
博士 |
1 | |||
城市规划 |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1 | |
建筑学 |
学士学位(专业学位) |
4 | ||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
2 | |||
其他专业 |
专科 |
7 | ||
本科 |
5 | |||
专业评估(认证)的本科学历或学位 |
4 | |||
硕士学位 |
3 | |||
专业评估(认证)的硕士学位 |
2 | |||
博士 |
2 | |||
| | | | |
注: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成绩2年滚动。
2.符合《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
划原理》科目,成绩3年滚动。
3.(1)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2)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学位等同。
4.(1)《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2)“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附件2
工作年限证明
兹证明 同志在我单位从事 专业工作 年,符合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要求。
该同志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本证明真实性由本单位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