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政策解读
“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在经历两年的停考之后,于本年,2017年再度恢复考试,在“国务院大批取消资格、水平等考试”的背景下,彷徨的城规考生们,终于松了一口气。疏解两年的担忧,可谓“不是不考,时辰未到”。考生们可以看到最明显的一个变化,即“注册城市规划师”更名为“注册城乡规划师”。
一、法律法规的更新
就在刚过去的5月,人社部、住建部发出了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在总结原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即“新《规定》”、“新《办法》”。
二、关于新《规定》的解读
在聊新规之前,我们先回答一下有关“城市”与“城乡”的话题,大家都知道,我国08年实施《城乡规划法》,同时废除《城市规划法》;同年,建设部改革为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随后几年,高校下设专业也陆续经历了“城市规划专业”向“城乡规划专业”转变的过程;当下,“城市规划师”,也更名为“城乡规划师”,与时俱进,响应改革。下面,我们提取新规的一些要点:
第一章,明确城乡规划师队伍建设的意义、城乡规划师从业的方向,以及对城乡规划师管理的部门。
第二章,明确参加城乡规划师考试的条件-城乡规划专业毕业年限如下:
大专 | 本科(受专业评估、认证) | 硕士(受专业评估、认证) | 博士 |
6年 | 4年(3年) | 2年(1年) | 1年 |
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相应学位毕业年限再加1年。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从业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受注册执业管理制度的管理,明确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明确城乡规划师的执业范围,以及应具备的能力。
第五章,明确城乡规划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明确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与现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三、关于新《办法》的解读
新《办法》共十三条,我们可以针对变动、重要条款逐一分析。
第一条,明确的阐述了城规考试的具体考务承担者,言简意赅,但对考友而言,了解即可;
第二条,明确大纲、考题的编写者,冤有头债有主,但相信复考第一年,专委们会手下留情吧;
第三条,明确考试科目,《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备受关注,好在没有变化;
第四条,明确考试时长,没有变化。重要的是,新规中明确了考试成绩滚动周期,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考生们在4年内通过城规4个科目即可,成绩保留时间增加,有利于考生们充分复习;但也请考生们注意,所谓夜长梦多,新规给了我们更多的复习时间,故也很可能在题目难度上做调整。还是希望各位考生,一气呵成。
第五条,取得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并符合城规报考条件的考生,可以免考《相关知识》、《原理》,其余两门实行2年成绩滚动周期;
第六条,如果您是受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城市规划专业硕士,或者城乡规划专业博士,您可以免考《原理》科目,其余三门实行3年成绩滚动周期;
第七、八、九条,与报考专业有关,围绕着“城市”改革为“城乡”这个主题而言,“城市规划专业”与“城乡规划专业”在学历、学位上的考试认可,考生基本不受影响;
第十条,考试地点,一般为省会、大城市的高校,考试时间为第四个季度,我们了解即可,具体考点、时间,依据当年的安排;
第十一条,强调命题与培训的分离,出题人不可做培训,考生们了解即可;
第十二条,保密、防泄密条款,考生们了解即可;
第十三条,违纪、违规要严格处理,考生们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通过新规、新办法的颁发,我们能看出,城乡规划师考试回到正轨,也请考生们密切关注考试网,关注教材的更新情况。最后,希望各位考生认真备考,祝愿您能通过2017年城乡规划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