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局,省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8〕4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参与。
(二)考试报名工作由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局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局负责报考资格的初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终审工作。
二、时间安排与考区设置
考试时间定于10月20日、21日两天。请各市严格按照《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顺利举行。
考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设置考点,考试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考试科目及作答方式
考试共设《城乡规划原理》、《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4个科目。
《城乡规划实务》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3个科目试题均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
报考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于考场指定处。考场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四、成绩管理办法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证书。
五、报考条件
(一)新报考人员条件:
凡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免考部分科目人员需具备以下报考条件:
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三)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四)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五)“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六)“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七)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有关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时间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规定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六、报名与审核
(一)报考人员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各地要采取措施,严格审核报名材料,防范团伙考试作弊行为。
本项考试结束后,经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二)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报名网址:“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请各地在当地报名网站做好网址链接工作。
(三)我省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时间统一定于8月27日-9月4日,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9月7日。本次考试报名采取先审核后缴费的组织方式,请各地合理安排现场审核进度,为资格审核通过人员留有一定的缴费时间。
(四)从2018年报名开始,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新注册的考生须采用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对于2018年之前在报名平台注册的考生,原则上不进行照片更换。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
(五)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直报名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要积极做好本地区考试宣传发动、报名资格初审等各项考务组织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报名方式、网址等,切实做好咨询服务工作,方便报考人员报考。
(六)参加2014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级别为考全科)且通过部分科目的老考生,其对应考试科目的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的规定顺延至2019年,此部分老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级别,如若变更级别按新报考人员处理。全国统一报名系统档案库仅包含成绩有效期内报考人员档案信息,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网报档案库中无档案信息的,一律按新报考人员处理。外省转入考生视同新考生。
(七)新报考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网上下载的报名表;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免二科报考人员提供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 如需委托办理资格审核等事项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
(八)新报考人员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检查报考资格,如网上支付成功后,在审核中被查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考资格者,所支付报名费用将不予退回。
(九)驻宁中央、省各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将有关材料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接受资格审核,地点: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便民服务中心(南京市江东北路289号银城广场A座8楼),审核时间和要求详见“江苏建设人才”。
(十)对于全国统一报名系统档案库中包含的报考人员,网上报名时须按要求填写相应报名信息,网上支付成功后即完成报名,不再提交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十一)各设区市和省直报名点应认真审核新报考人员报名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确认审核无误后,审核人必须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审核印章。凡未按要求签名和加盖审核印章的材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进行资格初审后,应于2018年9月10日前将报名信息、报名汇总名册及新报考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等按报考级别分类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报名资格进行终审。
(十)10月12日- 18日,报考人员可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考试大纲
2018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沿用2014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八、收费事宜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1〕32号)精神,2018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客观题每人每科60元、主观题每人每科120元,报名费每人每科10元。
九、其他事项
(一)考试期间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须有专人值班,请将值班电话于考前一周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有关报考资格条件的咨询,请登陆“江苏人事考试网”栏目查询联系方式。
(三)鉴于考前培训已社会化,应考人员可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具有培训资质、信誉良好、教学水平高的机构参加培训。考试教材可到当地建筑书店等正规书店自行购买。
附件:1.2018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授权委托书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授权委托书(个人模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委托 身份证号: 作为我的代理人,代理本人办理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现场审核事宜:
委托权限:
1.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现场审核;
2.(其他授权事项) 。
被委托人在委托权限内提交的相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字:
联系方式:
被委托人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注:须附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单位模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委托 身份证号: 作为我(单位/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代理我单位人员办理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现场审核事宜:
委托权限:
1.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现场审核;
2.(其他授权事项) 。
被委托人在委托权限内提交的相关文件我(单位/公司)均予以承认,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报名人员名单: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注:人员名单可自行减少或添加行数。
年 月 日(单位盖章)
注:须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