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分类方法很多,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在城市规划管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
有下列几种: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行为准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能对未来发生约束力,可以反复使用,可以起到约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用的行为。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发布命令、决定等。编制城市规划也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其核心特征是:行政行为的不确定性或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且具有后及力,其不仅适用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要发生的同类行为和事件。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议、修改、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特定的人或事件做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与措施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将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具体化,是在现实基础上的一次性行为。在已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定规则。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与具体化。其内容只涉及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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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和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作标准,可以划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行政处分、行政命令等。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受法律的约束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没有自行选择、斟酌、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等。自由裁量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范围等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可否主动作出行政行为标准,划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称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等。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把行政行为划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单方意思的表示,无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等。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合同。如果行政关系多方当事人为了一定目的,经协商达成一致而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称为多方行政行为;又称为“行政协定”或“行政协议”;如行政机关与群众组织签订的各项协议等。双方行政行为与多方行政行为在性质上没有多大区别。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生效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必须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才能生效。如果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称为非要式行政行为;如公安机关对醉酒司机采取强制约束的行为。要式行为,就其形式而言是羁束性的要求;而非要式行政行为属于自由裁量性规定。采取非要式行政行为应受到严格控制,一般在情况紧急或不影响对方权利的情况下,才能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