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 对人实施的制裁。·其特征是:
(1)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除非法律另 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应由行政机关行使。
(2)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为目的。
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都属于行政法律制裁,都是由法定行政主体予以实施。二者的区别 是:
(1)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针对的是行政主体内部的人员,他们与行政主体一般有人 事管理的隶属关系;行政处罚则是针对社会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与行政主体没 有隶属关系。
(2)制裁的方法与手段不同。行政处分种类与内部的人事管理相适应。有警告、记过、记 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而行政处罚的种类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
(3)制裁的依据不同。行政处分制裁的依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奖励和惩处规定,如《公务 员法》等,而行政处罚的依据只能是《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4)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对行政处分不月艮的只能向主管行政机关或专门的行政监察和机关诉。
2.行政处罚与刑罚
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具有强制力的制裁方式,但二者又有显著的区别:
(1)权利归属不同。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刑罚权力属于审判权的范畴。
(2)实施惩罚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是有外部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实施;刑罚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3)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刑罚适用的对象是依刑法应当惩罚的犯罪分子。
(4)所依程序不同。行政处罚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作出的;刑罚是依照《刑 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作出的。
(5)种类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既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又有单个行政法律、
法规分散作出规定的;刑罚统一由《刑法》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是 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
2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处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即公正的原则。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实施依据等及行政处罚政的有关情况,除可能 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有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 当向当事人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自觉遵守法。
4.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救济原则
受到处罚者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
即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因为给予行政处罚是当事人因违反承担的行 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属于不同的法律责任范畴。但是,要与行政处罚中的“一事 不再罚”的原则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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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处罚的种类、适用和程序
1.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六种类型。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适用
(1)行政罚与责令纠正并行。行政机关不能一罚了事,而是要通过阻止、矫正行政违法行 为,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被侵害的管理秩序。因此,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 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
(2)一事不再罚款。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范围向竞合时,如无法判断违法行为是否 构成犯罪,可以先适用行政处罚。当发现已经构成犯罪时,应及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折抵相应刑期。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 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4)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违法行为在两年之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连续状态 时,从行为终了时算起。
3.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或者送达行 政政处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