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城乡规划修改的管理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 |
内容 | ||||
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 ||||
规划修改的条件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 ||||
规划修改的条件 |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 |
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根据 |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过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规划修改的程序 |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 ||||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①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
②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四、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近期建设规划修改的备案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试题来源:[2019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焚题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