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
有法人资格;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的技术设备;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格管理主体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三、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标准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各级标准中均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其人均建筑面积甲、乙、丙级均不少于10平方米。四、资质管理程序
1、申请程序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人员不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新设立的单位,可申请暂定资质,有效期2年。在效期满后,根据业务情况,确定资质等级。乙、丙级单位,取得证书满3年方可申请高一级资质。
2、审批程序: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证书。申请乙、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证书,报国务院备案。
3、变更程序:撤销或更名,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合并或分立,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证书。4、换发、补发程序: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编制单位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5、监管程序:发证机关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五、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有关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