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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城市规划师《规划管理与法规》精简资料3_第2页

考试网  [ 2017年5月21日 ]  【

  《人民共和国水法》

  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4.水资源开发利用有关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5.用水管理规定。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3.军事禁区。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按照划定的范围,为陆地军事禁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为水域军事禁区设置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根据保护禁区内军事设施的要求,必要时可以在禁区外围共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并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

  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者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划定。

  5.军事设施。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保护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护。

  军事设施改作民用的,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于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2.主要内容。规定了从事广告活动应遵守的准则和不得使用、禁止的内容。

  3.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1.基本概念。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主要内容。

  3.密级的分级。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3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4.保密制度

  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实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城市绿化条例》

  2.绿化规划的有关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与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2.风景名胜区的分级。同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三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级风景名胜区。

  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3.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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