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要强化质量意识,不能简单的追求数量,要研究解决规划立法中带有普遍性、共同性、规律性的问题。
③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长远与当前的关系。
④避免把不符合改革方向、不符合群众利益的管理方式法制化,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
⑤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目标:适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到2010年建立起符合城市规划工作需要的基本法与单项法相配套、行政法规与技术法规相配套、国家立法与地方法规相配套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①抓紧修改《城市规划法》,强化城市规划的法律效率,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建立各级人大对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以及广大群众对规划执行的监督机制。
②制定和完善有关地方法规。解决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问题,关键是规范详细规划的审批和修改程序,并形成制度。
③抓好技术法规、规范的制定工作
(4)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依法行政,严格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是当前城市规划工作重要任务,它作为重要的政府职能,切实推行依法行政,实现规划管理工作方式的根本转变,是党和人民提出的新的要求。
城市规划依法行政,强调两个方面:一是严格执法,处理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违法行为;二是从严治政,规范行政行为。城市规划行政工作必须完成从人治到法治、从权治到治权的转变,治国者先受制于法。
推进城市规划依法行政必须:
①转变不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规划管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②各级规划部门首先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自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③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关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基本法律,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任何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适用土地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城市规划法》
④完善监督制约体制,加强舆论监督--当前还不完善,解决方案:一是各级政府及规划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城市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汇报规划实施情况;二是加强层级监督,建设部要重点加强对国务院审批的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政府及其规划部门应加强对其审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要加大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要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比如公示制度及听证制度(《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
(5)深化城市规划体制改革,加强队伍建设
①不断充实健全各级(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使他们能够真正履行作为城市规划执法主体的职能。
②深化规划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完善资质管理、市场管理、人才激励机制,使之既能体现政府职能,又适应市场经济以及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