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辨析:舞弊审计
职业审慎性要求内部审计师识别出各种损害组织利益的行为,因而准则第1210A2指出:“内部审计人员应拥有充分的知识,发现舞弊迹象。”但是审计人员毕竟不是反贪局的专业人员,他不可能拥有以发现和调查舞弊为主要职责的人员所具有的专业技术知识。
一、舞弊的定义。舞弊是有意制造的不正当和不合法的欺骗行为。舞弊与错误不同,舞弊是有意的,错误是无意的。舞弊的结果是损人利己。“损人”包括本组织和其它组织,“利己”包括为本组织谋利和为自己谋利。
二、舞弊的手段。舞弊有各种各样的手法,诸如:买空卖空、造假帐、支付政治捐款、行贿受贿、支付或收受回扣、低价出售或转让、给关系人利益、故意泄漏重要机密、从事非法活动、贪污、截留收入,等等,不胜枚举。
三、防止舞弊的职责。专业熟练性要求内部审计师协助防止舞弊。所谓防止舞弊是指阻止舞弊行为的发生,以及在发生时,最大限度地予以揭露。
防止舞弊最有效的办法是保持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建立有效的控制系统主要是管理层的责任。但内部审计师有责任通过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揭露业务经营部门存在的风险,来协助防止舞弊。内部审计师可以通过了解企业是否重视内部控制;是否有切实可行的组织目标,是否有书面的办事规章制度,是否有恰当的授权制度,是否有保护资产安全的制度,是否有适当的渠道让管理层及时了解情况,等等,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怎样发现舞弊。内部审计师接受委托进行舞弊审计时,他必须有能力识别舞弊的特征和手法,以及被审计事项惯用的舞弊伎俩,要警惕那些可能隐藏舞弊的征兆,如控制弱点。一旦发现控制重点不健全,就应检查相关的方面是否存在不正常现象,如:未经批准的业务,越权的行为,价格不合理,大额报损,等等。如果同一事项发现两个疑点,那么出现舞弊行为的可能性就较大。这时审计师就应判断是否已经出现了舞弊,是否要提出采取进一步调查的建议。如果认为必要,就应向有关权力机构报告,建议进行必要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