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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师考试教材《初级会计实务》答疑(一)

2019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实务》答疑(一)

  1. 教材第64页中,企业计提坏账准备时,借记“信用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但以前教材上是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请问是不是从2019年开始,计提坏账准备不会涉及到“资产减值损失”、而是涉及“信用减值损失”?

  解答: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应用指南,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因此,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后,其发生的坏账准备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不再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

  2. 教材第66页,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但2018年教材是将该金额直接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成本。请问该金额应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还是直接计入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

  解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应用指南,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3. 教材第70页【例2-38】计算转让交易性金融资产增值税时,是按卖价减买价,然后价税分离后计算的增值税。请问,买价里既然包括了购入时含的利息500 000元,为什么计算转让收益时不计算收回的500 000元利息?即增值额是否应该是“35 500 000+500 000-26 000 000”?或者,是否可以按卖价减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计算转让增值额?即增值额是“35 500 000-25 500 000”?

  解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不需要扣除已宣告未发放现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未领取的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即转让金融商品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转让金融资产当月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据此,教材第70页【例2-38】符合上述规定。

  4. 教材第96页倒数第5、6、8行中,计算公式中的“销售额”是否应该是“销售净额”?因为倒数第10行中提到的就是“销售净额”,而销售净额=销售额-销售退回与折让。所以本页计算公式应该为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净额、销售成本=销售净额-销售毛利,请问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解答:对于毛利率法的应用,可区分两种情形进行理解:

  1、通常情形下,用“销售额”直接计算教材第96页倒数第5、6、8行中“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成本”等3项指标,即:

  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额×100%

  销售毛利=销售额×毛利率

  销售成本=销售额-销售毛利

  2、例外情形下,即存在销售退回与销售折让时,需要将该影响因素予以扣除,从而引出“销售净额”的概念,相应地应用“销售净额”计算教材第96页倒数第5、6、8行中“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成本”等3项指标,即:

  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净额×100%

  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退回与折让

  销售毛利=销售净额×毛利率

  销售成本=销售净额-销售毛利

  5. 教材第99页【例2-81】中,因台风造成库存材料的毁损,其增值税为什么不像【例2-79】、【例2-80】一样,贷记“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

  解答:《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下列4项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还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进行核算。

  据此,教材第99页【例2-81】中,因台风造成库存材料的毁损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与【例2-79】、【例2-80】所涉及情形不同,相应地会计处理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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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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