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纠结要不要继续教育?最严会计继续教育文件上线!
2018年12月6日,财政部颁发的一项通知再次把继续教育提升到一个高度。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并对会计人员的违法行为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说明。
附件下载:会计人员管理办法.docx
自从会计从业资格证取消以来,继续教育的问题就一直被大家热议着,我们都心存疑惑:既然从业证都取消了,那么还有必要进行继续教育吗?
国家在今年五月份发布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对继续教育进行了关键性的改革,打消了人们对继续教育的疑虑,从正面进行了回答:继续教育不仅没有取消,反而比以前更重要了!我们可以从该规定的具体内容看出来:
考核内容
第九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继续教育从此不再仅仅局限于形式和敷衍,而是真正成为对会计人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的考核标准之一。
在近日新颁布的《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又明确把继续教育列为从事会计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三条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继续教育”四个大字赫然在列!
作为会计人员来说,尤其要注意更新自己的知识库,紧跟财税新政的更新,做到与时俱进,拒绝成为时代的淘汰者。
我们选择了会计,就要义无反顾地走下去,而保证我们顺利通关的唯一方法就是不断学习。
继续教育于是应运而生,为了让会计人快速健康地成长,国家不断提高继教的重要性,这让我们意识到唯有不断学习方能成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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