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与监督
一、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三)会计年度
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四)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五)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1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2)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2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种类。
(2)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六)财务会计报告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七)账务核对及财产清查
1账务核对。
2财产清查。
二、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1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
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2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1)满足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满足条件的,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2)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3)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三)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
1会计档案的移交。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2会计档案的利用。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五)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1会计档案的鉴定。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2会计档案的销毁。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销毁。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六)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1单位分立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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