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考点5:行政复议的审查(★★)
1.对被申请人的要求
(1)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2)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不开庭)的方法。
3.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1)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第7章)
(2)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税务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9年新增)
4.听证程序(第7章)
(1)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3)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4)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确认听证笔录内容。
5.审查范围(第7章)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
6.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第7章)
(1)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7.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第7章)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