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诉讼管辖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8条)
2.法院“不受理”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诉讼管辖(14年单选) 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情况下)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学习提示】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取消了第一条“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同时将第三条调整为“县级以上”,考试时请按教材回答。
2.地域管辖--------一般情况: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记忆提示】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
3.特殊情况:(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了解)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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