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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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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营业税税目_第2页

  4、租赁业:全额计税

  ①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

  ②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

  ③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

  ④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广告业:一般情况下全额计税(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刊登、发布等活动);广告代理业务可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仓储业:租金全额计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其他服务业:一般全额计税,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①劳务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差额计税;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②消费者持卡消费,营业额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八)转让无形资产,5%一般情况全额计税

  1、征税范围: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2、子目: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3、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规定:

  (1)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一级市场)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均不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转让购置或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差额计税;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的原价或抵债时的作价后额余额为营业额。

  (3)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4)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的二级市场)、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5)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营业税;

  (6)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①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

  提示: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九)销售不动产5%一般情况全额计税;销售或转让其购置或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差额计税。

  1.、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3、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提示: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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