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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_重点:劳动争议的解决_第2页

  (2)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二)申请和受理

  1.申请时效

  (1)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3)仲裁时效中断

  3种情形:

  ①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②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③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仲裁时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仲裁申请

  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仲裁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开庭和裁决

  1.基本制度

  (1)公开仲裁制;(2)仲裁庭制;(3)回避制。

  2.开庭、公开

  3.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四)执行

  1.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2.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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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liujia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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