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二、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单位和个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依法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包括:
1.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2.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驳船。
三、车船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车船税的计税依据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二)车船税的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
(三)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率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
四、车船税税收减免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三)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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