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一、营业税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 000-5 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营业税税收减免
(一)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二)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金融保险类;
2.科技信息类;
3.文化教育类;
4.军转、残疾和下岗再就业类;
5.医疗卫生类;
6.其他业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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