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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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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预习要点:消费税纳税人_第4页

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消费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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