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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预习要点:税务管理的概念_第2页

5.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l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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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daibe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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